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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加 3%」其實違反收單契約:店家不能做的七件事(2026 觀念課) — 問問貓刷哪張最賺

一、先釐清「誰跟誰簽約」

你手上的卡,是發卡機構(銀行)發的。店家那台刷卡機,是收單機構裝的。收單機構跟店家簽的那份「特約商店契約」,才是規範店家行為的那份文件。

所以當店家說「刷卡要加 3%」時,他違反的不是你跟銀行的契約,而是他跟收單機構的契約。這決定了你該找誰反映。

二、法規原文(第 27 條第一項)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特約商店應確保請款資料正確性。
  2. 特約商店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卡人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或加收手續費。
  3. 特約商店應妥善保管簽帳單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之訂單或相關文件,且對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4. 特約商店不得從事融資性墊款之交易。
  5. 特約商店不得接受非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
  6. 特約商店如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者,應約定特約商店不得將應收債權讓售予第三人。
  7. 特約商店不得將刷卡設備借讓予他人使用。

同條還規定:特約商店如有違反第 4、5 及 7 款的情事,收單機構應立即解約並通報聯徵中心

三、逐條翻成白話

第 2 款是你最常遇到的那條。 「不得拒絕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或加收手續費」——三件事一起被禁。也就是說,「滿一千元才能刷」「刷卡要加 3%」「今天刷卡機壞了請付現」(如果實際上沒壞)都落在這一款裡。條文留了「非有正當理由」的空間,例如刷卡機真的故障、或該筆交易不在店家的營業範圍內。

第 4 款「不得從事融資性墊款」,白話就是不能「假交易真借錢」——用刷卡的名義把現金給你,再向你收取一筆費用。這件事在法規上是被直接禁止的,而且第 8 款規定收單機構發現後應立即解約並通報聯徵中心。任何說可以幫你「刷卡換現金」的管道,都踩在這條線上。

第 5 款「不得接受非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意思是賣餐飲的商店不能幫別人刷一筆賣傢俱的帳。這也是為什麼有些消費會被判定為「非一般消費」而拿不到回饋——刷卡的代號(MCC)對應的是店家登記的營業類別。

第 7 款「不得將刷卡設備借讓予他人使用」,這是同一套邏輯:那台機器綁定的是這一家店。

四、遇到「刷卡加 3%」,實際怎麼做

  1. 先看你的發票或收據上寫的商店名稱,那是特約商店的名字。
  2. 不要跟店員吵。 店員通常不知道這條規定。
  3. 向你的發卡銀行申訴。 依管理辦法第 52 條,發卡機構應訂定信用卡申訴處理程序、設立申訴與服務專線,並把該專線記載在卡片背面。銀行會轉給對應的收單機構處理。
  4. 記下時間、金額、店名。 收單機構要查,靠的就是這三個資訊。

五、收單機構自己也被管

同一份辦法的第 26 條對收單機構列了十一款規定,其中幾條跟消費者很有關係:

最後這一條在店家倒閉時特別有用:你不是只能自認倒楣,爭議帳款有正式的處理管道。

六、一個常見的誤解

有人會說「店家也要付手續費給銀行,加收 3% 很合理」。店家確實要付收單手續費,但那是他跟收單機構之間的成本,法規禁止他把這筆成本另外向持卡人收取。如果一家店真的不想負擔這個成本,法規上的選擇是不簽特約商店契約,不是簽了之後再向消費者加收。


資料來源(官方一手)

查核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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