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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稅為什麼會變?法律只定上下限,實際稅率由行政院核定

一、先講結論

證券交易稅的稅率寫死在法條裡(股票千分之三),期貨交易稅不是這樣。

期貨交易稅條例只規定了一個區間——最低不得少於多少、最高不得超過多少;實際課多少,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這個設計解釋了一件常讓人困惑的事:為什麼期交稅會變、而且不用修法就能變。 也解釋了為什麼查期交稅時,「看法條」是不夠的,一定要看現行公告的徵收率。

二、法條原文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 2 條:

期貨交易稅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下列規定課徵之: 一、股價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 二、利率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點五。 三、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六。 四、其他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

前項各款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由財政部按不同契約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三個必須先懂的差別

差別一:買賣雙方都課

開頭那句「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下列規定課徵之」,跟證交稅完全不同。

所以做期貨一買一賣,稅是兩次;做現股一買一賣,稅只有賣出那次。

差別二:課稅基礎不同

這個差別很重要。選擇權的權利金遠小於契約總值,所以稅率看起來高(千分之一到千分之六),實際金額不見得大。拿不同基礎的稅率直接比大小是錯的。

差別三:法律定的是「帶」不是「點」

契約類別課徵基礎法定最低法定最高
股價類期貨契約金額百萬分之 0.125千分之 0.6
利率類期貨契約金額百萬分之 0.125百萬分之 2.5
選擇權/期貨選擇權權利金金額千分之 1千分之 6
其他期貨契約契約金額百萬分之 0.125千分之 0.6

上表全部是法定上下限,不是現行稅率。現行徵收率落在區間內的哪一點,要看行政院核定的現行公告。

四、結算時怎麼算

第 2 條第三項處理到期或提前以現金結算的情況:

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下列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 一、第一項第三款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依其類別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徵收率課徵之。 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期貨交易契約:依各該款之徵收率課徵之。

白話:選擇權如果走到現金結算,這時候不是用「權利金」那套稅率,而是改用它所屬類別(股價類、利率類或其他)的徵收率,按結算的市場價格課。 這是很多人沒注意到的轉換。

五、誰幫你扣、什麼時候繳

第 3 條:

期貨交易稅由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前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代徵人應將每日期貨交易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數量、金額及代徵之稅額等,列具清單或錄製媒體資料,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

跟證交稅的結構一樣:期貨商是代徵人,交易當日代徵、次日繳庫,次月五日前把明細報給稽徵機關。

第 7 條補一句:「期貨交易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

六、實務上怎麼查、怎麼用

  1. 查現行徵收率去官方公告,不要看法條的上下限,也不要抄舊文章。期交所的費用說明與財政部公告是原始來源。
  2. 算成本時記得乘二:期交稅買賣雙邊都課。
  3. 分清楚課稅基礎:期貨看契約金額、選擇權看權利金。
  4. 選擇權走到結算要換算法:依第 2 條第三項改用所屬類別的徵收率。
  5. 對帳單自己驗一次:知道公式之後,代徵金額對不對可以自己核。

七、一句話結論

期貨交易稅的稅率不是寫死在法律裡,法律只給了上下限,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擬訂、行政院核定。 所以查期交稅要看現行公告;而結構上它跟證交稅最大的兩個差別,是買賣雙方都課,以及選擇權按權利金而非契約金額。

站內延伸:實際金額對照見股票期貨與現股的稅費價格對照,契約規格見股票期貨入門。

本文整理現行法條文字,屬於規則說明,不構成投資或稅務建議。期貨與選擇權具槓桿性質,風險與現股不同。


實查:2026-09-11

資料來源(本日 VPS 直讀原始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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